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国家先后出台了《劳动法》、《工会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等法律保障体系。中华全国总工会专门制定了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》,明确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,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,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面临着更多不确定因素,也使得工会工作领域更加广泛,工作对象更加复杂,工作内容更加繁重。面对这种新的形势,工会必须坚持“组织起来、切实维权”的工作方针,切实把企业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、制度完善、维权到位、服务有力、作用明显,党委靠得住、行政离不开、职工信得过的基层工会组织。
一、必须正确处理工会与党政的关系。
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委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,以同级党组织为主。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。理论上地位的确立,在实际中往往差距甚远。首先工会经费是由行政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划拨,如果经费不能独立,仅仅是账号单列,哪决定权仍然由行政掌握。其次,工会主席的工资、年薪由行政发给,任职是由同级党委推荐,报上级工会批准,会员大会或委员会选举产生。况且,企业实行的是厂长(经理)负责制,稍有“小恩小惠”就能感动一大片职工。多种因素决定着工会主席和企业工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,站好自己的位置。企业实际就像一个大家庭,关键是党政工要形成合力,家和万事兴。作为企业工会,要多向党委会议汇报工作,接受党委的领导,同时应勤与行政沟通,争取行政的支持,只有这样,才能更有利于工会工作的开展。